2.
本件標的土地前次查封指界時土地為道路、菜園及雜木林,本次現場 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為空地、雜木林。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 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本件土地如為空地、雜木林屬實,則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果不實, 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 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4.
本件拍賣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註記依據桃園縣政府94年11月18日府 工建字第0940326395號函,限依其所核定之大溪鴻禧山莊開發計畫書內容 (生態保護區)使用,相關限制規定請應買人自行向相關主管單位查明,不 得以此事由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 且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 等限制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 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 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