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應買標的均為 雜木林。復依前案鑑定報告所載應買標的均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給付價金。本件 係應買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9,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應買,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 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應買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係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 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應買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 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