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5月12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581地號土地為半山坡、雜林;1519地號土地為雜林、空地;1783地號土地為菜園;182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大鶯路1076號)、菜園、無門牌之鐵皮屋占用,此筆土地面積廣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上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據113年度司執字第18273號之鑑價報告所載,581地號未直接臨路。
3.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除1783地號外,其餘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783地號占有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1823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土地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地號共有人結構如有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之不動產。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10.
本件182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建物所有權人就1823地號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1.
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4月24日溪地登字第1140005746號函,5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114年4月24日溪地登字第1140005747號函,
12.
18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認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依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4年4月24日桃市溪工字第1140009749號函,本件1823地號土地於民國70年間核發自用農舍使用執照(溪鎮自農使字第213號),業經套繪管制在案,投標人請自行評估是否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1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6.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