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件現場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 後始斟酌應買:
2.
935地號土地上有房屋門牌號【大溪區介壽路211巷36弄3號、3之1號】建物坐落。
3.
上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坐落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解決。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0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 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 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 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05年8月17日)第一種住宅 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使用分區限制詳情請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 準。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 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