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115年1月27日現場執行時,在場第三人租客表示,現在是其居住,以前有租約, 現在沒租約,房東沒與其聯絡就沒付租金,以前每月租金4500元。因上開租約於查封前已屆 期,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建物據第三人租客稱無漏水、壁癌、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 函詢警察局大溪分局,查5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拍 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等爭執。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