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105年7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1185地號土地為休耕之田地。本院114年4 月14日經地政人員指界,1185地號土地部分為稻田,部分為雜草地,未臨路。 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 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 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 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1185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土地使用 占有情形,債權人陳報無任何占有使用情形,債務人未陳報,故系爭土地上之 農作物以及其占有利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前開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若上開農作物種植收取權人於拍賣標的 土地有合於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則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