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的房屋現為4人共有,現住人為共有人之一單獨居住。
2.
房屋無地震、火災、颱風受損;有漏水、油漆剝落,無海砂、輻射屋;無非自然死 亡、無出租;有壁癌。
3.
經地政測量,標的房屋原建三層樓,一樓前、後、左側皆有增建,左側增建物有門 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
4.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1098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 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 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 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 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 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且相關法規及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 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 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 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