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 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12.
本標拍賣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第一種住 宅區,請應買人注意。(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