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9月18日履勘現場,債務人不在場,現場調查顯示785建號建物前經火災,2樓 僅剩支架,無屋頂,一樓留有家具及各類用品雜物,屋內雜亂。地政人員於測量後表示保存建 物有兩層,但尚未就燒毀部分辦理滅失登記,2樓已達滅失程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評估此 風險,並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詢登記事宜,如日後無法辦理登記,亦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債 權人並陳報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
3.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09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屬原建物之擴建,為1 樓後方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可供出入。又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8.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標拍賣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 月17日)第一種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 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