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年7月15日查封時據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均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