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5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 政稱石屯段
4.
11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及墳墓。其使用情形及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土地其上為雜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 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10.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六、102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 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