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25日測量及履勘,第三人宋OO與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房屋有壁癌,牆壁破損。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依序進行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 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亦得撤銷。 六、第438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 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一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 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