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5年08月28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雜草 林木叢生。並依前案鑑定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均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給付價金。本件係拍賣 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係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5年7月7日函載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 府核發
5.
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58號雜項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 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