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稱,位於永福金寶塔對面馬路之一部分,部分 為雜林,範圍從路燈定位編號192792往下至192786為止,惟拍賣標的之確 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 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 意。
4.
本件於現場履勘時,拍賣標的上有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承租架設之基地 台,據債權人陳報之租約,租期分別於民國117年9月14日及118年8月31日 屆至,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於現場履勘時,拍賣標的上有一處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頂工寮,坐落 地點位於電線桿「曾家幹133B4108AD03」號電桿旁,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有無合法占用之法律 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倘該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 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之限 制,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依各 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 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 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 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