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05年7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1188地號土地為休耕之田地。本院114年4 月14日經地政人員指界,1188地號土地為稻田,未臨路。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 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 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 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1188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土地使用 占有情形,債權人陳報無任何占有使用情形,債務人未陳報,故系爭土地上之 農作物以及其占有利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前開農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若上開農作物種植收取權人於拍賣標的 土地有合於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7.
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