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4桃金職二2

桃園市大溪區烏塗段468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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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1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2
保證金:
3.9
總坪數:
35.7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5.7 坪
總現值:
10.3 萬
拍後增值:
-8.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大溪區 烏塗段 468地號,面積 12,269 m2,持分 203/52920,4.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桃園市 大溪區 烏塗段 572地號,面積 14,971 m2,持分 1421/299880,14.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21,總底價 24萬,保證金 5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查封筆錄記載,46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樹林;572地號土地為樹林。另據債權人陳報,468地號土地位於大溪區信義路252巷10弄及月湖路口往右700公尺處,572地號土地位於邊坡上方,視線無法目及。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5.
468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572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大溪區 烏塗段 468地號
12,269 m2 × (203/52920) × 690 元 - 4.8 萬元
= -1.6萬元
2.
桃園市 大溪區 烏塗段 572地號
14,971 m2 × (1421/299880) × 1,000 元 - 14.4 萬元
= -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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