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90─2位於電線桿「茅埔幹114B3913CB67」旁雜林地及道路,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之承租人(如有)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查本件土地中之290─1地號土地原訂有租約,因租期屆滿出、承租人均未申請收回自耕或續訂租約,本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經公告註銷在案。但承租人仍得依有關規定檢附資料向公所申請續訂租約,公所並應依內政部75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395584號函釋規定處理,有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13年12月13日新北峽民字第1132572089號函可稽。故本件標的如拍定,將「先函詢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本件土地有無三七五租約情形」,如有,將優先通知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優先承買;如無承租人,再通知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另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依鑑價報告及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土地290地號部分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部分屬河川區(林業用地),290─1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290─2地號為河川區(水利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