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12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76號土地部分為私人產業道路、 雜林,部分有農作,另有紅色鐵皮棚架之土地公廟、廢棄磚房(無頂、僅存
2.
三面牆)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土地上之土地公廟及磚房之所有權 人、農作物收取權人不明,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均非屬本件拍賣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及收取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 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 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 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