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觀之現場一樓後方似有增建,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本件建物係空屋、無人居住,有嚴重漏水、二樓部分鋼筋裸露另有壁癌,屋況不佳, 一樓地面有多處水漬,二樓以上有屋突等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0地號土地其上為雜草,實 際現況應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
7.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非共有人 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請 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8.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據鑑價報告記載鑑定價格已含增建部分),其中倘有 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 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 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 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 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 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 人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