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7-13地號土地為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 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兄在場稱為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 但其所居住之63建號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需經由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之長廊出入,惟 63建號建物對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物是否有通行權存在,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如債務人之兄所述屬實,拍定後62建號及暫編159建號建 物除供63建號建物通行之長廊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 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4.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拍賣之暫編建號150部份,係62建號建物之增建,與62建號建物之內部均相通且不具獨立 性,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 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5.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