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 地號土地為新庄街道路路地;91地號土地部分有一房屋坐落(門牌:新竹縣橫 山鄉新庄街45號)、部分無門牌之鐵皮屋坐落、部分有宮廟坐落(太壬宮)、 部分為菜園、部分則為雜樹林。惟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 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86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91地號土地則為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9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 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9.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