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2.10.6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
3.
350-3號土地為空地;346 號土地上有廢棄之磚砌、鐵皮頂倉庫。114.8.27本件再至現場履勘,依地政人 員所指,939號土地為空地;940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坡崁,部分為橫山村蔗??1 03號房屋之雨遮占用;964號土地位於橫山村蔗??
4.
106號房屋後方,部分為 空地,部分為無門牌房屋、鐵皮雨遮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 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 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5.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3.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 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4.
本件940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部不動產合 併拍賣,故私法人就本件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 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