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測量時,債務人在場並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二樓以上有增建。本件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之暫編3533建號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 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 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 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另該建物有坐落於非本件案件拍賣範圍內之鄰地即
7.
本件9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 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 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