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測量時,債務人在場並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二樓以上有增建。本件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之暫編3533建號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 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 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
3.
本件9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 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 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