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房屋由其自住,有一車位(位於B1, 編號
3.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 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拍定後僅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又本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 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 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8.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