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3 -1地號土地為雜林;173地號土地部分為竹林及雜林、部分則似有二間鐵皮屋占 用;173-2地號土地為斜坡空地。惟土地上之鐵皮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 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 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73-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另依鑑價 報告書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173地 號土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
9.
文專用地;173-1地號土 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
10.
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 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173地號土地屬新竹縣都市計畫「政府依法得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 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 得者,是以,該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 取得方式未明文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4.
17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 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 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