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7地號土地部分: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117地號土地處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 部分為金福街13巷道路路地、部分則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東鎮13巷40弄
3.
4 0號房屋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44地號土地及77建號建物部分: 查144地號土地為7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77建號建物處查封,債 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聲亦無人回應。嗣經債權人查報稱:據鄰居告知77建號建物長期閒置現 為空屋,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權人查報屬實,拍定後77建號 建物按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 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