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劉太太稱760建號及暫編 824建號建物係其兒子向債務人所承租,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租期不清楚。本院復於115年4 月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稱其向債務人承租760建號及暫編824建號建物,但 明天就會搬走,為拍賣建物之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 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7號執行事件卷內所附鑑價報告書所載 為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