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部分為康寧街199巷1號(公廳)占 用,其前水泥空地(其上有數座移動式車庫),及一間中油壓計量站坐落,餘為 部分道路。上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共有人使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 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 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 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惟鑑於司法 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 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 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