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4 -8地號土地部分有房屋坐落(門牌:新竹縣竹東鎮五豐街1巷4號)、部分則為 上開房屋旁之巷道路地;155-1地號土地有房屋(門牌: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31 5巷38號)及其後方房屋坐落;155地號土地部分為康寧街315巷巷道路地、部分 有鐵皮屋坐落、部分為雜林、部分則為坡崁。惟土地上之建物及鐵皮屋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均不點交。
2.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155地號土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110/11/
6.
文專用地;155-1地號土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 0/11/
7.
第二種住宅區;294-8地號土地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 1/
8.
部分第二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 買人宜自行查詢)。六、
9.
294-8地號土地均屬新竹縣都市計畫「政府依法得徵收公共設施保留 地」,係指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 轄市公所取得者,是以,該土地在需地機關尚未依法取得前,仍屬公共設施保 留地,將來取得方式未明文規定,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0.
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 買權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 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