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 據債權人表示有詢問過鄰居,本件拍賣之建物已經數年無人居住等語。本院又於113年11月28日 會測時,仁愛路186巷14號住戶現場表示本件建物屋況正常,自債務人上一輩過世後已多年無人 居住。本院又於114年4月15日會測時,債權人表示本件建物大門有鋼製掛鎖鎖住,鎖匠無法打 開此類門鎖,地政人員現場提出本件建物原始平面圖表示屋內一至二樓有寬約1.6米、深約3米 之天井,現況是否已封閉不得而知,僅能以推定天井仍在,依
3.
二樓面積繪製增建之三樓面 積。本院又於115年7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承租使用中。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投標人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
10.
增建部分即暫編619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11.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 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