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57地號土地係暫編60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暫編60見號建物經債權人調查後向本院 稱係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權人陳 報屬實,拍定後暫編60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 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 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85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857地號土地則為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85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 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