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上有一層鐵皮屋一棟坐落,鐵捲門上有中正南路12號之住址。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 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 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 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 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 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8.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擴大及變更竹東主要計畫住宅區,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 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 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