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9地號土地部分池 塘,部分則有二間無門牌之磚造小屋坐落、其餘部分則為雜樹林;
3.
272-1地號土地部分為池 塘、部分有一磚造水泥房屋、部分為道路,部分有種植「?樹」,其餘部分則為雜樹林。惟土地上 之建物及工作物及經濟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 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8.
27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272-1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 保育區交通用地。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0.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 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 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