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 9地號土地部分池塘,部分則有二間無門牌之磚造小屋坐落、其餘部分則為雜樹林;
2.
272-1地號土地部分為池塘、部分有一磚造水泥房屋、部分為道路, 部分有種植「?樹」,其餘部分則為雜樹林。惟土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及經濟 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27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272-1 地號土地則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6.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 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之土地無優先 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 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上述優先承買權 人僅對其擁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 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