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種植農作物,其餘為雜 樹林地。據債務人陳報,地上作物為其三叔所種植,其三叔係經債務人祖父生 前同意允其使用至今。前述債務人所述其三叔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之事實因未經 實體調查無法確定,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債務人三叔占用種植作物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其餘土地則按現況點交。又前述 可點交之土地部分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如拍定人就該部分 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4.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4745號)特別拍賣底價。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5.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