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12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71號土地部分為私人產業道路、 雜林,部分有農作,依鑑價報告之記載,尚有廢棄棚架,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 準。上開土地上之棚架所有權人、農作物收取權人不明,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不明,且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所有權人及收取 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6.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 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