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03─3地號土地及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03─2地號土地全部,上開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
3.
703─3地號土地及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有經共有人間約定,債務人是使用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坐落於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03─2地號土地之範圍部分(即面對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右側之部分),拍定後除約定使用之範圍點交外(即面對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右側之部分),其餘範圍均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5.
本件拍賣之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有部分面積係占用第三人所有之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03─1地號土地,拍定後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能否繼續使用上開土地,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00地號土地、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03─3地號土地及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及屏東縣新園鄉中興段703─2地號土地全部,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及
7.
703─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暫編3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700地號土地均係屬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7‧
9.
之道路用地,上開土地均符合都市計劃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而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703─
10.
703─3地號土地均為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7‧
11.
之住宅區用地。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