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11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無路可達,實 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依現況點交,但因無路進入現場查看,如土地上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占用 (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處不代 為處理,拍定後不予點交。
5.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