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564地號土地未臨路亦無路可達,依航照圖資料為雜草雜木。債權人代理人稱依前案拍賣公告記載為雜草、木,無路可達,依地政人員所述現況無人使用,未分管。本件僅執行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