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290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私設道路),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南昌東路203巷50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觀賞植物。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地上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受其風險。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5.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