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4-179地號土地為農用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4-767地號土地部分 為農用土地、水圳、道路;4-381地號土地部分為水圳、道路。又土地上之農作 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 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故土地拍定後均不點 交。
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3.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