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 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 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 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六、依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 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