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3年11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99-8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東眼45號建物東北方約50公尺 處之雜木林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 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 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 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 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 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