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前案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拍賣標的之土地位於三峽區插角208號屋後約20至30公尺處,其上無建物,現場雜草。
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於投標時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標的之土地現編用途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使用限制,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又未查有辦理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相關資料。惟現實狀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