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15-392地號土地約位於添福路 54號建物南方約270公尺處,現為雜草地。215-397地號土地約位於添福路54號建物南方約358公尺處,現為雜林地。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 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 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 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6.
215-397地號土地為森林區之國土保安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 議價購、徵收在案。
7.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 限制。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