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在場,經詢問鄰居稱房屋由債務人大伯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 此處。本件土地查封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408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添福141之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其上尚有新北市三峽區添福路141 之
6.
141之17號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 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408地號土地領有64使字 第5號使用執照(64建字第597號建造執照)及新北市升格前三峽鎮公所核發之68峽農使 字第15號使用執照(67峽農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68峽農使字第21號使用執照(67峽 農建字第103號建造執照)及68峽農使字第22號使用執照(67峽農建字第102號建造執 照),建築物用途為農舍,屬前開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含配合耕地)。另經函詢新 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三峽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上其他登記事項記載107年度3月22日樹資字第33500號辦理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及已興建農舍等註記,經法 院查調債務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間就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成立分 管協議,則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 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請應買人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 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1.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12.
本件拍賣之41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