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2月2日會同地政人員到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 為雜樹林;186-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18地號土地為鐵皮屋正對面之樹林(麻園幹電線桿對面);25地號土地為棚架旁雜林及磚塊屋旁之雜樹林;193地號土地 為磚塊屋小路接上到山稜線靠右之雜樹林,無路可達。
4.
186-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18
5.
19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本件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區公 所,18地號土地原訂有三七五租約,已於民國81年間終止,
7.
1 93地號土地查無租約登記,又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 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三峽區公所查 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3.
本件拍賣標的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 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 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