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23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三峽區(下同)福德坑段368地號土地,為一臨路水池;同段371地號土地,為路邊之雜木林,樹木遮蔽,目測無建物占用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本件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皆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5.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依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均查無該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資料可稽。
6.
依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非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等語。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至現場勘估,經函復稱:本件拍賣標的之大眾運輸便利性欠佳,公共設施情況僅少部分完成,附近不動產供過於求,一般銷售平均需6個月以上,福德坑段371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等等。
13.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4.
本件拍賣者均係耕地,如有承租人,得依民法460條之
15.
土地法第107條等規定主張優先承買。六、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7.
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9.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