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1‧三峽區大埔一段107地號之土地為大埔路301號建物至331號建物後方約20公尺處之雜林地,依空照圖觀之,土地上似有一建物,惟難以到達,且佔用土地權源不明。2‧同段112地號土地為大埔路33巷5號建物及旁邊建物之坐落基地,附近為雜林地。建物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3‧同段111地號土地為112地號土地後方20公尺處之雜林地,其上亦有一建物難以到達。4‧同段113地號為107地號旁之雜林地,其上無建物。5‧同段
2.
143地號土地為大浦忠義堂(門牌:大埔路33巷8號)建物及附近數建物之坐落基地,並有一部份為道路。坐落權源不明。6‧同段50地號土地為中正路二段299巷37號建物前之雜林地,其上無建物。7‧同段63地號為中正路二段301號建物至331號建物,大埔路1號至31號建物部分之坐落基地,坐落權源不明。
7.
因本件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8.
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3.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4.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