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1019地號土地約在路燈編號197215號後方之土地,上有搭建鐵皮屋、磚造平房(無門牌)、並栽種作物;1020地號土地上有3間磚造平房及1間鐵皮屋,似有人居住,並有種植作物;1019─
4.
1023地號土地為雜林地;1074─1地號土地約在路燈編號197214往西方向紅色鐵皮圍籬位置,該紅色鐵皮圍籬並有佔用到部分土地;11─11地號土地上有三峽區永安街49號鐵皮屋,債務人堂哥林○仁稱該屋已由其使用20幾年;736地號土地位於三峽區中正路一段26之1號房屋後方之土地,中正路一段30號房屋後方之磚造建物有部分佔用到上開土地。前揭建物占有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1074─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保護區」;11─1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1019─
7.
1023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021─
8.
1022─1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736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
10.
102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