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現場指界時,據在場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同 路34-6號至34-9號間之土地,另包含面對34-6號右手邊之小部分停車場土地。 上開所列門牌號碼之建物,依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函示,均為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部分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現土地共有人之一。
3.
上開建物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 定人自理法律關係,且查無各共有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 後不點交。
4.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 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 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 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依據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示,係屬112年8 月22日核定之變更三峽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主係計拆離)(第二階 段)案內之機關用地,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前開計畫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 點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 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 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 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 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 政局查明。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