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位於介壽路二段32號至34號前 道路、34號旁之34-1號前之巷道。有門牌號碼介壽路二段32號、34號、34-1號 建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11.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